台灣是 美國與日本安保範圍內,這是對日本的和平條約被約束的條款所做的協防,因此,中國的行為以台灣的代理者任意錯置,中國國民黨就是違背美國對台灣、澎湖所做的台灣關係規定,關係法第十五條中國國民黨所主導的中華民國,必須聽從美國在台的A.I.T.的訊令。
薄瑞光是高於馬先生的職等,無需與台灣代理馬當局有何協調性,自然的後續,國民黨不可忽視美國的時下利益。
代理美國看顧日本台灣是出於台灣關係法,這個關系是美國國內法,自然之下,受美國的法律約束,日本台灣是被佔領的地方,之所以戰爭法運用,容易看出美國軍事政府的法規是軍事法,如順從就是以美國的意志為首認,這是明確的效忠。
如果,台灣的代理當局。其行為作事的方向,偏向中國北京政府,台灣的代理當局,既成會錯美國意志的事實,台灣當局是代理或是臨時犯法,該有自知的事實,也就是說美國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是對大日本國來說,盟軍的美國是大日本帝國的主要佔領權國。
1952年當時,逃亡的中國國民政府是被美國收留,放置台灣的台北市,代理美國管理日本天皇的台灣群島事務,清楚而言,中國國民政府是蔣集團更異為中華民國復行視事,其變化多大,台灣群島是大日本國的領土,日本天皇所有權,日本台灣居民是天皇的臣民,不是台灣海峽兩岸的中國人,中國人就是日本台灣的外國人。
ECFA的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國民黨,雙方內戰和平協議,之故的中華民國流亡在台北必須回到原創始地 < 中國南京的首都,就不算是流亡,流亡的中華在台北沒有台灣的主權,不可以就地徵兵。是的,中華在台北已經有停止動作,還是不過周到之處就是,集體回去中國的福建平潭島,遲遲的動作,差強人意。
馬代理局長,既無日本台灣的主權,就是不能就地合法,換一句話來說,代理佔領或是直接佔領者,都不可以移轉被佔領地主權,日本台灣群島的主權自然是日本天皇所有權,很清楚的事,國際法、戰爭法,明文規定佔領不能移轉主權。
海牙公約第四公約第三篇第45條,強調不可以強迫被佔領地居民效忠敵國,1946年1月12日,盟軍分配的中國佔領軍,要求日本台灣群島居民使用敵國的國籍,這樣的佔領行徑是違反國際戰爭法的公約數。
明顯易見,中華民國是從ˋ中國的南京首都逃亡到日本台灣,成為中華在台北的既成流亡事實,根本沒有台灣的主權,已經與中國共產黨和解,應該,速速歸回鄉里,中國的福建平潭島,1949到2013年少有64年流落他鄉,不要再流浪在外,才是玩美的休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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