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5日
『台灣民政府』重要文件發布

1952年大東亞戰爭正式結束以後,終於,在2013年大日本國所屬「台灣民政府」首次誠摯向明治天皇、大正天皇、昭和天皇謁陵;也第三度參加8月15日靖國神社秋季祭典,「台灣民政府」發表明治憲法與日本新憲法比較,兼談日本與台灣關係。

首先介紹日本國憲法草擬過程。

波茨坦宣言的內容和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在投降初期所採取的措施都顯示出,麥帥及他在華盛頓的上級都不打算單方面地在日本實行新的政治制度。相反,美國希望日本自行實行民主改革。但至1946年初,麥克阿瑟就在編寫新憲法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上,與日本官員出現分歧。首相幣原喜重郎和許多他的同僚極不願意地採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自由的文件取代明治憲法。1945年後期,幣原請了一班學者並成立了委員會進行修改憲法的諮詢。1946年2月,委員會公佈所諮詢的建議,但麥克阿瑟認為過於保守,遂加以否決並命其成員自行草擬新憲法。

文件中大部分由兩位擁有法律學位的高級軍官,Milo Rowell與Courtney Whitney,所草擬。關於男女平等的章節則由Beata Sirota所寫。雖然編者並不是日本人,但也參考了明治憲法,徵詢了日本的律師及政治領袖,如幣原和吉田茂的意見。1946年2月13日,草擬向日本官員公開。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眾公開了草擬憲法的綱目。同年4月10日,日本舉行選舉選出將商議該憲法草擬的第19屆帝國議會下議院。由於選舉法的改變,這是日本國首個容許女性投票的全民選舉。

麥克阿瑟建議國會實行單院制。但在日本人的堅持下改行兩院制,兩院皆由選舉產生。其他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在3月6日自行草擬的文件體現了2月13日所撰寫文件的理念。這些包括憲法中最顯著的特徵:天皇的象徵式地位,人權及公民權利之保障和放棄戰爭。

新憲法[編輯] 採用修改形式。 

在採用新憲法,將不會違反明治憲法,但仍延續其法律地位.新憲法之採用是根據明治憲法第73條,透過明治憲法的修改而達成的.根據第73條,天皇將以在6月20日頒發帝國敕令的形式,把新憲法呈交給帝國議會。草擬憲法將以帝國憲法修改議案被呈送..舊憲法規定,議案要得到兩院三分之二大比數的支持才可獲通過成為法律.議案在兩院經過一些修改後,貴族院在10月6日通過;在隨後一日,下議院在只有5人反對的情況下通過議案。11月3日,得到天皇的同意成為法律.根據規定,新憲法將在六個月後,即1947年5月3日生效。

早期的建議修憲過程

如果麥克阿瑟按照日本政客及憲法學者意願的話,新憲法將不會寫成。在1952年日本恢復主權後,法案源自外國的問題曾引起爭議.但在1945年未及1946年,已有許多憲法改革的公眾討論,麥克阿瑟的草擬很明顯是受到日本自由分子的思想所影響。麥克阿瑟的草擬並不打算推行美國式的總統制或聯邦制。相反,草案採用英國式的議會制.這被日本自由分子視為取代歐洲式專制主義的明治憲法的最可行選擇。

1952年後,保守派及民族主義分子打算修改憲法,使之更日本化,但受一些原因所阻。一個原因是修改憲法較為困難,修憲動議須國會兩院三分二人議員的支持才可交由人民進行公投。(第96條)還有,反對黨在國會佔有三分一議席,主張維持現時憲法,不支持修憲.甚至對執政黨的自民黨黨員,憲法並無不利.在憲法框架下,他們可製造出附合他們利益的政策制定過程.就連在政治生涯中時常要求修憲的中曾根康弘,在任職首相期間(1982-87),也對修憲問題作出低調

明治憲法(Meiji Constitution)自一八八九年二月十一日至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結束,因為戰敗被美軍佔領,被迫實施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軍事政府麥克阿瑟所謂日本憲法,兩者憲法對照比較有助於理解現今日本與台灣關係。
依明治憲法的內容:The Constitution of the Empire of Japan,
Chapter I. The Emperor
Article 1: The Empire of Japan shall be reigned over and governed by a line of Emperors unbroken for ages eternal.
Article 4: The Emperor is the head of the Empire, combining in himself the rights of sovereignty, and exercises them,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stitution.
Article 13: The Emperor declares wars, makes peaces, and concludes treaties.
日本天皇皇室千秋萬世,是日本帝國的實質領袖,是日本主權的象徵與擁有者,換句話說:天皇代表日本主權,而日本主權以天皇為象徵,天皇有權力宣戰媾和及簽訂條約。
依麥克阿瑟版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Chapter I. The Emperor
Article 1: The Emperor shall be the symbol of the state and of the unity of the people, deriving his position from the will of the people with whom resides sovereign power.
Article 4-1 :The Emperor shall perform only such acts in matters of state as ar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he shall not have powers related to government.
Article 6-1 :The Emperor shall appoint the Prime Minister as designated by the Diet.
麥克阿瑟版日本憲法將日本天皇的實權剝奪殆盡,只讓天皇變成是日本國家象徵性領袖,也就是說:將日本天皇的地位由「事實主權」(real sovereignty),因為戰敗,而被外力介入,變成「無實質主權」(nominal sovereignty),然而,換個角度看,只要日本人民維護「天皇制度」的地位,日本天皇隨時因政府內部重整,可以再由「無實質主權」(nominal sovereignty)恢復成「事實主權」,這是因為新舊憲法都是將「天皇」代表國家主權。

過去,日本在戰國時代,諸侯間戰事不斷,統一全日本的「豐臣秀吉」也要「上京」謁見天皇,接受「關白」稱號,象徵首相的「榮封」。現今,日本國會當選者的勝選者必須「進宮」,謁見天皇接受任命為「首相」,所以,無論麥克阿瑟如何修改日本明治憲法,不過將過去「戰國時代」與「幕府時代」,天皇的地位的「無實質主權」(nominal sovereignty)給重新恢復了,將一八八九年二月十一日明治維新時的憲法,將「天皇」的事實主權(real sovereignty)給剝奪了,事實上,只要「天皇制度」仍然存在,天皇「家業」沒有受影響,日本新舊憲法沒有改變「天皇」是Japanese Sovereignty的本質。

再將「明治憲法」Article 4 和「麥克阿瑟版憲法」Article 4-1 對照,可以再確定「日本天皇」在今日日本的定位是:
Article 4: The Emperor is the head of the Empire, combining in himself the rights of sovereignty, and exercises them,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stitution. 天皇是日本國家領袖,是日本國家主權的代表,但依憲法條文,規範日本天皇並不介入日本國家政事。

歷史上,日本人民從未發生革命,推翻日本天皇事件,沒有天皇的日本不是日本,所以天皇制度至今仍然被保持著。反觀歐洲的皇室國家,英國、比利時國家之政治體系,是因為人民革命後,才由專制君主政體(absolute monarchy)轉變成為立憲君主政體(constitutional monarchy)。

因為美日太平洋戰爭,被美軍征服後的日本,為了防範日本軍國主義的死灰復燃,麥克阿瑟極力改變日本憲法,事實證明,幾千年來日本的文化傳統,不是外人麥帥可以說了算,由麥帥版憲法第一條可以看出端倪:Article 1: The Emperor shall be the symbol of the state and of the unity of the people, deriving his position from the will of the people with whom resides sovereign power.
日本人民願意繼續效忠日本天皇的強烈意願,不得不讓麥克阿瑟將日本天皇制度保留下來,(中華民國蔣介石宣稱是由他的堅持,才保留日本天皇制度,謊言不攻自破,戰爭時,稱日本是殘暴的敵人(brutal enemy),戰後,也無日本佔領權,何來以德報怨之說?)麥帥的日本憲法版,使日本人民享有popular sovereignty(國民主權)的政治參與權,但是,天皇是代表Japanese sovereignty是日本人民效忠的對象,日本人民的sovereign power還不至於選舉日本天皇,不是人民可以以選舉來決定。

佔領初期,麥帥廢止日本國歌【君ga代】,直到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日本國會再度恢復【君ga代】為日本國歌,國歌是代表國家的象徵,由國歌的內容就可以明確得知,日本國民所效忠的對象就是「君」,就是日本天皇。日本國會恢復國歌的政治動作,可知日本國民大多數還是願意效忠日本天皇,就像麥帥版憲法所載the will of the people。
研究麥帥版日本憲法Article 2: The Emperial Throne shall be dynastic and succeeded to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mperial House Law passed by the Diet.日本天皇的皇位依照國會所通過之皇室家典而繼承。

本條文確立了日本天皇制及傳統之世襲制度。

麥帥版的日本憲法並沒有賦予日本人民真正的sovereign power(主權最高權力),人民只可以參選參議員、眾議員或地方首長。「首相」並非人民直選,至於「天皇」更無任何「法律」規範選擇,表示日本人民並不享有supreme power(人民最高權力)。由此可見,日本人民並不代表日本主權(Japanese sovereignty),也因此日本人民不享有日本國家之領土主權(state sovereignty)。在麥版日本憲法Chapter III有關人民之權利和責任方面之條文,也沒有提及日本人民可享有國家主權,因此再查看一九五二年的舊金山合約Article 1b:
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f the Japanese people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由麥版日本憲法分析出:日本人民非國家主權和領土主權擁有者。如果將舊金山和約句中the Japanese people解釋為「日本人民」,進而再說:「承認日本人民享有日本與其領海之完全主權」,是完全錯誤跟不負責任的翻譯,這也是學者容易犯的錯誤。日本人民可以享有的不能稱為sovereignty,這並非sovereignty創字的本義。

再看麥帥版日本憲法Chapter II. Renunciation of War(拒絕戰爭)
Article 9-1: 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
對照明治憲法Article 13: 天皇有宣戰的権力
The Emperor declares wars, makes peaces, and concludes treaties.

按照麥帥的日本憲法本意,應該是要剝奪天皇的宣戰權,所以才會有Article 9-1之條文。但是在Article 9-1 the Japanese people如果按一般字面解讀成「日本人民」然後接「永遠放棄戰爭是行使國家主權之權力」,要了解,一般人民雖可以反對戰爭,但是並沒有「拒絕」戰爭的権力,相反的,人民可以贊成戰爭,但沒有「發動」戰爭的権力。因此,在麥版日本憲法中Article 9-1和舊金山和約中Article 1b the Japanese people不能解讀成日本的一般人民(people of Japan),因這種解讀完全不符合原義,所以應將The Japanese people翻譯成the Japanese royalty(日本皇朝)才是正確的解讀。

被視同美國殖民地的日本憲法,日本人竟然能忍耐這麼多年,「台灣民政府」鄭重呼籲:「大日本國應再度勇敢站起來,重新建立大日本國。」

明治憲法(Meiji Constitution)自一八八九年二月十一日至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結束,因為戰敗被美軍佔領,被迫實施主要佔領權國美國,軍事政府麥克阿瑟所謂日本憲法,兩者憲法對照比較有助於理解現今日本與台灣關係。

依明治憲法的內容:The Constitution of the Empire of Japan,
Chapter I. The Emperor
Article 1: The Empire of Japan shall be reigned over and governed by a line of Emperors unbroken for ages eternal.
Article 4: The Emperor is the head of the Empire, combining in himself the rights of sovereignty, and exercises them,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stitution.
Article 13: The Emperor declares wars, makes peaces, and concludes treaties.
日本天皇皇室千秋萬世,是日本帝國的實質領袖,是日本主權的象徵與擁有者,換句話說:天皇代表日本主權,而日本主權以天皇為象徵,天皇有權力宣戰媾和及簽訂條約。

依麥克阿瑟版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Chapter I. The Emperor
Article 1: The Emperor shall be the symbol of the state and of the unity of the people, deriving his position from the will of the people with whom resides sovereign power.
Article 4-1 :The Emperor shall perform only such acts in matters of state as are provided for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he shall not have powers related to government.
Article 6-1 :The Emperor shall appoint the Prime Minister as designated by the Diet.
麥克阿瑟版日本憲法將日本天皇的實權剝奪殆盡,只讓天皇變成是日本國家象徵性領袖,也就是說:將日本天皇的地位由「事實主權」(real sovereignty),因為戰敗,而被外力介入,變成「無實質主權」(nominal sovereignty),然而,換個角度看,只要日本人民維護「天皇制度」的地位,日本天皇隨時因政府內部重整,可以再由「無實質主權」(nominal sovereignty)恢復成「事實主權」,這是因為新舊憲法都是將「天皇」代表國家主權。

過去,日本在戰國時代,諸侯間戰事不斷,統一全日本的「豐臣秀吉」也要「上京」謁見天皇,接受「關白」稱號,象徵首相的「榮封」。現今,日本國會當選者的勝選者必須「進宮」,謁見天皇接受任命為「首相」,所以,無論麥克阿瑟如何修改日本明治憲法,不過將過去「戰國時代」與「幕府時代」,天皇的地位的「無實質主權」(nominal sovereignty)給重新恢復了,將一八八九年二月十一日明治維新時的憲法,將「天皇」的事實主權(real sovereignty)給剝奪了,事實上,只要「天皇制度」仍然存在,天皇「家業」沒有受影響,日本新舊憲法沒有改變「天皇」是Japanese Sovereignty的本質。

再將「明治憲法」Article 4 和「麥克阿瑟版憲法」Article 4-1 對照,可以再確定「日本天皇」在今日日本的定位是:
Article 4: The Emperor is the head of the Empire, combining in himself the rights of sovereignty, and exercises them,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stitution.
天皇是日本國家領袖,是日本國家主權的代表,但依憲法條文,規範日本天皇並不介入日本國家政事。

歷史上,日本人民從未發生革命,推翻日本天皇事件,沒有天皇的日本不是日本,所以天皇制度至今仍然被保持著。反觀歐洲的皇室國家,英國、比利時國家之政治體系,是因為人民革命後,才由專制君主政體(absolute monarchy)轉變成為立憲君主政體(constitutional monarchy)。

因為美日太平洋戰爭,被美軍征服後的日本,為了防範日本軍國主義的死灰復燃,麥克阿瑟極力改變日本憲法,事實證明,幾千年來日本的文化傳統,不是外人麥帥可以說了算,由麥帥版憲法第一條可以看出端倪:
Article 1: The Emperor shall be the symbol of the state and of the unity of the people, deriving his position from the will of the people with whom resides sovereign power.
日本人民願意繼續效忠日本天皇的強烈意願,不得不讓麥克阿瑟將日本天皇制度保留下來,(中華民國蔣介石宣稱是由他的堅持,才保留日本天皇制度,謊言不攻自破,戰爭時,稱日本是殘暴的敵人(brutal enemy),戰後,也無日本佔領權,何來以德報怨之說?)麥帥的日本憲法版,使日本人民享有popular sovereignty(國民主權)的政治參與權,但是,天皇是代表Japanese sovereignty是日本人民效忠的對象,日本人民的sovereign power還不至於選舉日本天皇,不是人民可以以選舉來決定。

佔領初期,麥帥廢止日本國歌【君ga代】,直到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日本國會再度恢復【君ga代】為日本國歌,國歌是代表國家的象徵,由國歌的內容就可以明確得知,日本國民所效忠的對象就是「君」,就是日本天皇。日本國會恢復國歌的政治動作,可知日本國民大多數還是願意效忠日本天皇,就像麥帥版憲法所載the will of the people。

研究麥帥版日本憲法Article 2: The Emperial Throne shall be dynastic and succeeded to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mperial House Law passed by the Diet. 日本天皇的皇位依照國會所通過之皇室家典而繼承。

本條文確立了日本天皇制及傳統之世襲制度。

麥帥版的日本憲法並沒有賦予日本人民真正的sovereign power(主權最高權力),人民只可以參選參議員、眾議員或地方首長。「首相」並非人民直選,至於「天皇」更無任何「法律」規範選擇,表示日本人民並不享有supreme power(人民最高權力)。由此可見,日本人民並不代表日本主權(Japanese sovereignty),也因此日本人民不享有日本國家之領土主權(state sovereignty)。在麥版日本憲法Chapter III有關人民之權利和責任方面之條文,也沒有提及日本人民可享有國家主權,因此再查看一九五二年的舊金山合約Article 1b:
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f the Japanese people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由麥版日本憲法分析出:日本人民非國家主權和領土主權擁有者。如果將舊金山和約句中the Japanese people解釋為「日本人民」,進而再說:「承認日本人民享有日本與其領海之完全主權」,是完全錯誤跟不負責任的翻譯,這也是學者容易犯的錯誤。日本人民可以享有的不能稱為sovereignty,這並非sovereignty創字的本義。

再看麥帥版日本憲法Chapter II. Renunciation of War(拒絕戰爭)
Article 9-1: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

對照明治憲法Article 13: 天皇有宣戰的権力
The Emperor declares wars, makes peaces, and concludes treaties.

按照麥帥的日本憲法本意,應該是要剝奪天皇的宣戰權,所以才會有Article 9-1之條文。但是在Article 9-1 the Japanese people如果按一般字面解讀成「日本人民」然後接「永遠放棄戰爭是行使國家主權之權力」,要了解,一般人民雖可以反對戰爭,但是並沒有「拒絕」戰爭的権力,相反的,人民可以贊成戰爭,但沒有「發動」戰爭的権力。因此,在麥版日本憲法中Article 9-1和舊金山和約中Article 1b the Japanese people不能解讀成日本的一般人民(people of Japan),因這種解讀完全不符合原義,所以應將The Japanese people翻譯成the Japanese royalty(日本皇朝)才是正確的解讀。

由麥帥制定的日本憲法來看,是美國人依照其美國思維強加在日本人身上,按日本天皇被剝奪皇權的處境,正如同日本被剝奪其對國土台灣澎湖的領土權力一般:The Emperor does lose right to Japan but does not lose right over Japan.如同日本之於台澎 :Japan does lose right to Taiwan but does not lose right over Taiwan.因為日本原先擁有台灣澎湖,所以Japan has right (of sovereignty)over Taiwan 是為「原因」,而Japan has right to Taiwan則是「結果」。現在要日本放棄「原因」,自然「結果」就不存在,所以,如果台灣目前仍然是處於美國軍事佔領中(流亡中國代替中),表示日本還沒有恢復完全主權,而日本人居然不自知,當然也就無法依舊金山和約放棄對台灣主權。

如果以sovereignty是否能夠「自主」當作標準,日本顯然被「外力」所控制,因為sovereignty除了必須是supreme authority以外,日本政府必須free from external control。今天,只要日本繼續採用麥帥版之日本憲法,而不是採用日本國會所自行制定的日本憲法,日本就尚未恢復其完整的「主權」。依照麥帥版日本憲法Article 9-2,日本依該條款是不能保有軍隊,也沒有交戰權(right of belligerency),可以說日本自衛隊的作戰指揮權是由美軍所掌控,其實,日本帝國過去有關聯的地區(包括日本、台灣、韓國等),其軍隊指揮權都是一樣由美軍掌控,縱然已經終戰六十八年(一九四五年迄今)。麥帥版日本憲法,天皇沒有三軍統帥權,日本戰敗,美國麥帥如同日本太上皇,直到今天,麥帥版日本憲法仍在規範日本的政事,日本根本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以另外一個角度看,日本如果不知道自己建構一個新的憲法,表示日本主權依然受美國牽制,沒有美國同意,日本政府「無權利」將台灣澎湖自日本領土移轉割讓出去,請看中國人葉公超外交部長,在「台北和約」簽署後說:「Japan has no right to transfer to us even if they wish to do so.」,這也說明日本在舊金山和約Article 2 條文中只能使用renounce right to a territory而不能使用renounce right (of sovereignty)over a territory。因為日本尚未恢復完全主權,不能「自主」放棄其台灣澎湖領土主權,所以,可以推論台灣澎湖領土主權還存留在日本手中,美國「主要佔領權」國只是依舊金山和平條約,「暫時握有」台灣澎湖主權,執行台灣澎湖主權。

過去,中華民國在「反共」藉口之下,代替美國執行台灣佔領任務,雖然後來「流亡在台」,美國基於自身利益,也同意了。現今(2009年)合法中國與流亡中國簽署「三通協定」,台海回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和1949年12月7日(中華民國開始流亡)時期,流亡中國政權已全然失去當「反共前哨」立場,也失去「利用」價值,美國已經沒有必要接受流亡中國政府在台灣繼續運作,流亡政府只是基於「征服者美國」需要而存在台灣,沒有任何法理根據。日本果若有一天恢復為正常主權獨立國家,天皇恢復應有的權責,屆時,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灣,立刻會顯示其非法佔領的本質,美國也將失去立場接受或同意流亡政府在台的運作。

早在一九六零年美國國務院已經否定開羅宣言,稱「沒有任何條約明文規定將台灣領土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The Rogers v. Sheng case (DC Circuit, 1960), made clear that the US government has never recognized Republic of China (ROC)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either美國聯邦政府官報(Federal Register)引述一九六零年華盛頓地區巡迴法庭在處理Rogers v. Sheng案例判決指出:【沒有任何國際間的協議,已經表明把Formosa主權移交給中華民國˙˙˙】,美國國務院亦表明在一九六零年代美國之立場:【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也接受中華民國對Formosa的管轄】。甚至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國土安全屬(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對台灣國際地位有共同描述:「台灣不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台灣目前只是美國認同的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佔領與有效統治」。直到今日,美國政府仍然維持此一看法。2008年8月美國務院回覆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

沒有日本政府出面,台灣領土主權無「法」解決,現在,台灣人已經控告美國成案,台灣與日本應該聯手,採配套方式一併解決臺灣主權和日本主權問題。無論是「明治憲法」或「麥帥版憲法」,都沒有針對日本國家之領土範圍有所定義,這讓日本人有想像空間,舊金山和約Article 1b所提及”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這句話所指日本國土範圍是什麼地區?日本憲法並無條文依據。至於「日本人民」的定義則憲法中有完整明文規定:依明治憲法Chapter III Rights and Duties of Subjects:
Article 18:The conditions necessary for being a Japanese subject shall be determined by law.
Article 19:Japanese subjects may, according to qualifications determined in laws or ordinances, be appointed to civil or military or any other public offices equally.
Article 20:Japanese subjects are amenable to services in the Army or Navy, according to provision of law.

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日本給台灣居民兩年思考期,續留台澎者,法理身分為:at the option of Japan, be deemed to be Japanese subject.日本天皇君主時代,海內外日本人民皆稱Japanese subject。日本駐台總督第十七任小林齊造推行「皇民化」,就是讓日本台灣人取得「日本皇民」資格,成為Japanese subjects(日本皇民),從而能夠有資格參加軍隊,日本明治憲法Article 20所規定日本軍隊之身份行列。

依日本明治憲法法規定,台灣澎湖人的法理身分在1936年皇民化開始後,至1947年5月3日(明治憲法止,改採麥帥憲法)止,台澎人民確實是明治憲法Article 18裡的Japanese subject。蔣介石在1947年2月28日,藉口「台灣人動亂」,殺的台灣人都是法理上的Japanese subject,日本政府沒有依照明治憲法Chapter III保護台灣人的權益。

依照麥帥版憲法Chapter III Right and Duties of the People
Article 10:The conditions necessary for being a Japanese national shall be determined by law.
無論是明治憲法所稱的Japanese subject,或這裡所稱的Japanese national,都是必須依照「法律」來判定其身分,舊金山和約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必須將台灣澎湖人民的日本國籍解除,而日本地方法院確實在1952年2月擅自「解除」台澎人民日本國籍,這是曲解「舊金山和約原意」,不但超越和平條約規範而且違反日本憲法(兩個版本)之規定,日本台灣人確實依照麥帥版憲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其法理身分就是Japanese national,不論是舊金山和約或台北和約,台澎人民的身分從來沒有被合法變更或轉移,只是被遮蓋而已。1946年1月12日中華民國擅自強迫台澎人民,集體規劃為中華民國籍之事,美國英國三次強烈抗議,表示永不承認。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3/08/15大東亞戰爭停戰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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