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戰後1945年美國委託中華民國代管【日本臺灣】時
當時有依國際法和戰争法在臺灣設立:
a) 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亦即應替臺灣人民成立臺灣民政府的前身;
後來中華民國陽奉陰違、在和平條約未成立前就擅自將臺灣行政長官公署
改成臺灣省政府,接著李登輝欲「廢省」但美國反對因此變成「凍省」。
b) 臺灣軍備總司令部:亦即是佔領日本臺灣的軍政府前身
在1947年殘殺本土臺灣人約12萬人,後來進行長達38年的戒嚴
但即使如此,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仍然是在「影武者」美國軍政府的嚴密掌控下。
2) 戰争法鐵則:「佔領不得移轉當地的主權,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
因此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終將被解體或離開佔領地;
但前提是本土臺灣人要出聲要大聲要求【日本臺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出面
解決問題。
3) 繼續熱中在中華民國流亡政權體制內選舉只會延續他的壽命
對本土臺灣人而言只是死路一條…。
4) 美國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a) 在立法(参眾議會)未成案前,代表行政權的「國務院」理都不理参眾議員。
(只會應付敷衍…)
b) 但「司法」若有判決則「國務院」必需「依判決」執行
這也是法理自治建國會和TCG臺灣民政府要狀告美國
並已經取得輝煌戰果的原因。
輝煌戰果之一: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不敢面對TCG臺灣民政府,也不敢抓臺灣民政府的任何成員…..。
中華民國ROC咁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流亡就地合法?佔領可移轉主權?
台灣問題的複雜性
台灣住著兩類型的人?USMG還在台灣 !
從 2012 看ROC 的選舉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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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憲法曾施行於日本台灣
救阿扁的根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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