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 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在台灣統治 的 基本論述

1) 二戰後1945年美國委託中華民國代管【日本臺灣】時

    當時有依國際法和戰争法在臺灣設立:

    a) 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亦即應替臺灣人民成立臺灣民政府的前身;

        後來中華民國陽奉陰違、在和平條約未成立前就擅自將臺灣行政長官公署

        改成臺灣省政府,接著李登輝欲「廢省」但美國反對因此變成「凍省」。

    b) 臺灣軍備總司令部:亦即是佔領日本臺灣的軍政府前身

        在1947年殘殺本土臺灣人約12萬人,後來進行長達38年的戒嚴

        但即使如此,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仍然是在「影武者」美國軍政府的嚴密掌控下。

2) 戰争法鐵則:「佔領不得移轉當地的主權,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

    因此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終將被解體或離開佔領地;

    但前提是本土臺灣人要出聲要大聲要求【日本臺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出面

    解決問題。

3) 繼續熱中在中華民國流亡政權體制內選舉只會延續他的壽命
    對本土臺灣人而言只是死路一條…。

4) 美國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

    a) 在立法(参眾議會)未成案前,代表行政權的「國務院」理都不理参眾議員。
        (只會應付敷衍…)

    b) 但「司法」若有判決則「國務院」必需「依判決」執行

        這也是法理自治建國會和TCG臺灣民政府要狀告美國

        並已經取得輝煌戰果的原因。

輝煌戰果之一:中華民國流亡政權不敢面對TCG臺灣民政府,也不敢抓臺灣民政府的任何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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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就地合法?佔領可移轉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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