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於晴時多雲偶陣雨的星期三清晨爬山巡視完樹苗後,上班工作前,回應 雲程 先生(文史學者、時常在自由時報發表)今天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發表的"放心護漁 巴丹島主權不屬於菲律賓"之回應文:
For 雲程 ,
國際法理效力下 巴丹島漁權與釣魚台漁權的對比
針對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島)的管轄權,美國政府堅決表明是由日本政府擁有;而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島)的主權屬誰,美國政府表達她沒有立場表示;日前台日之間簽署漁業協議,台灣漁船到釣魚台附近海域捕魚可以不再受到日本公務船的干擾。
同理,代理美國政府治理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被佔領的佔領地台灣的中國流亡政府(Chinese Exiled Government in Taipei,簡稱為Chinese Taipei),美國稱其為台灣治理當局,台灣治理當局沒有巴丹島主權,也沒有巴丹島的管轄權,故台灣治理當局若在巴丹島海域護漁,是在挑釁菲律賓政府的管轄權;
而中華民國已於1949年在中國滅亡,目前她已退化萎縮成一流亡政權,她並無台灣「領土主權」,基本上並無國際社會承認的「領海」,因此談不上有所謂「漁權」。美國政府的觀點是中華民國或台灣在目前國際社會中並非國家,代理美國軍事政府佔領台灣之「台灣治理當局」既非主權國家;
有「主權」才有「漁權」,菲律賓政府對中華民國在台灣不承認其「漁權」,等同不承認其「主權」;
因此,美國和菲律賓共和國依1951年8月30日簽署,1958年8月27日生效之「美菲共同防禦條約(The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存在「同盟關係」。基於一方面,中華民國非國際社會所承認之主權國家,以海軍武力挑戰菲律賓是「海盜行為(piracy)」,另一方面,中華民國向菲律賓宣戰等同向美國宣戰,本質為中華民國殖民政權的「台灣治理當局」在國際法規範下,其實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訴請美國出面調解是最適當也最有效之處置。
參考文獻
台灣漁權
http://usmgtcg.ning.com/forum/topics/6473745:Topic:135340 本文作者
李 琛 (41, 9 ,1)
Lee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