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於陰涼的星期五清晨爬山巡視完樹苗後,上班工作前,回應 今天自由時報社論"中國對台灣︰多張臉,一個心"之回應文:
To 貴社論大編輯,
為什麼多數台灣人搞不清楚台灣、『中華民國』及中國台北三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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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李齊堅 ,
美國憲法和萬國公法是內外倆相烘托而更加光彩;
美國憲法以人為本,而萬國公法以主權國家為對象;
以下是我以前跟雲程論戰的精彩片段,與你分享:
0.中國流亡政府(Chinese Taipei)的孤臣孽子們(如Bumbler Ma、林滿紅、邵玉銘.....),大多是台灣社會科系畢業背景且數理、 法理等邏輯分析能力非常低落的一群如魯迅所形容的中國阿Q的人,他們時常發出對台灣澎湖及尖閣島等的謬論之論述;對他們現在若還一直說"太陽繞地球",是不值得感到奇怪、訝異的 !!!
1.日本天皇與日本(由美國主導其和平新憲法而成立的新國家)是不相等也不對等的二個實體,論述時不要患了『馮京當馬凉』的中國病,或患了性渴望病而時常把雞腿當『腩叫』用;
2. 在佔領不得移轉主權的國際法公理規範下,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島)的主權是仍屬於日本天皇所擁有,從未有任一國際條約變動過日本天皇擁有尖閣諸島的主權:就 算曾參加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約且實施和平新憲法的日本,也只是放棄對台灣澎湖(含尖閣諸島)的主權權利(是針對權利,不是針對主權);
3. 主權有二項構成要素:權利與責任義務;日本天皇對尖閣諸島等的責任義務(剩餘主權)是硬生生地還存在;關於剩餘主權的『剩餘』二字,我不喜歡使用它們,因漢字『剩餘』二字是較『負』面的而不講法理的詞句。
更正板主的更正一下(紅色字是leelitw加入的更正 ):
1. 1895年馬關條約,大清帝國皇帝永久割讓給大日本帝國天皇的領土主權是「台灣全島嶼附屬島嶼」、「澎湖群島」。
2. 請注意,並無釣魚台(這是北京的說法),也無南沙群島。← 中國北京政府外交部發言人也曾公開說:他們無簽字,故舊金山和平條約對他們無效力。
3.. 日本時代,並無將釣魚台劃歸台北州。這是嚴重誤傳。
以上;
而針對Ajin 的幾則議題,已經有很多人提出論述,只要具有中學基本數理 、法理分析能力的人,應該了然於胸,否則就淪為"孤臣孽子"的偏執了
如何檢驗馬關條約和SFPT?「萬國公法(The Law of Nations)」規定國家之「權利(rights)」及「義務(obligations)」,這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國家準則,有關權利與義務規範,比較重要的原則有。
已經21世紀了,麻煩大大不要再用19世紀的「萬國公法」的名詞了。好像將「匯票」說成「飛錢」一樣。完全無必要。
再次拜託。
不管北京如何說,1895年的〈馬關條約〉就是無關釣魚台與南沙,也無記載。
〈馬關條約〉不是皇帝割給皇帝這樣簡單,後頭還有故事。要繼續讀書。
我也繼續在讀書中,並不斷修正與補充先前的理解。
其餘訊息,好像被截斷。
不會,然後呢?
To 版主,
1. 約4年多以前,我曾於你這裡開出一本書:集合論(Set Theory),就有論及外延性公理。不知你是否有閱讀集合論?
2. 還有,當時我們曾論述到:英文介詞(in , on , of, at.......etc)的重要性,但你一位貴賓竟然說:也不是在上英文文法課,講那些介詞(in , on , of, at.......etc)沒意義。 我回應他: 不能只看到意而忽略了義。
然後呢?
To 版主,
And then for what?
你會操作"外延性公理"嗎 !?
不會,然後呢?
To 版主,
不會的話是你的損失啊!
前面有一則連貫性的對應文,可能不合你味道,所以被你砍掉了。
我言簡意賅再敘述一次:
1.萬國公法之重要性不在於其是否過時(你說的19世紀),而是在於其精神、原理、引用及其外延性公理;就如牛頓於17世紀提出的萬有引力 一樣,20世紀的愛因斯坦及21世紀的菁英也不敢否認萬有引力的精神、原理及其引用、外延性公理的價值。
2.這就如之前有一無知者,在你這裡否定我論述英文介詞(in , on , of, at.......etc)的重要性一樣,所以The People of Taiwan 與The People on Taiwan 都被它們翻譯為台灣人,是不足為奇的!!
美國歐巴馬總統及國務卿希拉蕊等代表性官員一再強調以國際法理解決國際間紛爭地域的問題;就如台灣 2300萬人(DPP 與 KMT 等最喜歡把他們混在一起),美國政府國土安全部與海關等就自己親動手而正依 of 與 on之差別把2300萬人分清楚開來;
請問版主,他們說的是哪些國際法理?
3. 你不會操作『外延性公理』,當然也不會操作馬關條約及舊金山條約中的『附屬島嶼』了!而只能依李經方(李鴻章的兒子)書面上所記載的有名的島嶼了!
版主啊,
你竟然如此這般回應我:『...已經21世紀了,麻煩大大不要再用19世紀的「萬國公法」的名詞了。好像將「匯票」說成「飛錢」一樣。完全無必要。』
我回應你除了用牛頓的『萬有引力』做對比推論外,還有引用一貫徹遵守且執行『萬國公法』的國家之實例,但跟其他一些論點沒被顯示出來,可能被刪掉了; 現在我再次補上, 希望能跟版主兩相烘托而更加光彩:
請問版主:這 the Law of Nations 是不是是我們所討論的『萬國公法』?
你 可知道嘛! 你所說是屬於19世紀的萬國公法竟然在當今全球最強的美國的憲法裡被強調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efine and punish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台 灣多數人不懂集合論(Set Theory)而不會引用、應用及運用集合論,是無可厚非甚至情有可原;在美國憲法裡明文規定的: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efine and punish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竟然台灣有那麼多相關領域的讀書人不知道; 你知道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嗎!?
是否有人可以告訴我:你搞錯了,the Law of Nations 不是萬國公法啊!
To 版主啊!
Bumbler Ma 也經常使用如你所回應說的:謝謝指教!
指教,我可不敢當,但還是要論述下去,請版主勿見怪,因為西方會進步與文明都靠他們的祖先幾千年以來的這樣精神與機制辯下去;
剛才補回應的是針對美國的國會,接下來我們來針對美國總統,未來我還要跟你討論美國司法:
當今年1月20日Obama 就任美國總統典禮時,你將會看到他會向空中舉起右手,而左手按住著一本書,請問版主:
a.他向空中舉起右手指向誰?
b.他左手按住的是哪本書?
(版主,你不屑的)The Law of Nations is supposed to be founded on the higher sanction of the Natural Law, more properly called the Law of God.
沒有秘書長在台灣首先提出萬國公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情形 恐怕在台灣的人沒有一個能了解美國憲法中The law of nations的意義 才會出現像雲程這種無知的見解!對法一點基本認識與尊重都沒有 法沒修正或廢除前都具同樣效力!
又是夜郎自大形者 難到雲程自認自己比美國憲法更具法的權威!?
To jason dan ,
台灣多數人不懂集合論(Set Theory)而不會引用、應用及運用集合論,是無可厚非甚至情有可原;
在美國憲法裡明文規定的: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efine and punish offences against the Law of Nations, 竟然台灣有那麼多相關領域的讀書人不知道;
你知道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嗎!?
他們如馬英九、呂秀蓮及蔡英文等一樣,大多是台灣社會科系畢業背景且數理、 法理等邏輯分析能力非常低落的一群如魯迅所形容的中國阿Q的人;
他們患了習慣於把『馮京當馬凉』的中國病,或患了性渴望病而時常把雞腿當『腩叫』用。
The law of nations 翻成萬國公法 秘書長好像說是大日本國的用詞 而我在一本以前台北美國新聞處出的一 本書 美國政治綱要 其中把它翻成國際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