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與併吞(5)

嚴肅公平檢驗中國殖民政權在其「假裝與詐騙的殖民地(pseudo colony)」的日本台灣領土,對本土台灣人是否具有「可代表性(representational)」?

 

(一)對本土台灣人與流亡中國人是否平等待遇?Is the government represents the whole population without distinction?

在中國殖民政權(美稱台灣管理當局)管轄下,社會福利極為不平等,很明顯厚待中國人族群。在司法上也不平等,同樣是捐款,中國人收受稱為「合法」政治獻金,本土台灣人士收受則變成「非法」貪污瀆職。中國殖民政權以台灣管理當局之名號立足於台灣領土,在中華民國體制內嚴格治理本土台灣人,對待中國人則是「從優從寬」處理,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領土之管轄確實有「族群race」差異考量(with distinction),因此,中國殖民政權對「法理本土台灣人」之「可代表性(representational)」是具爭議性的。

 

(二)對待台灣住民是否有管轄上的民主差異?Is everybody has an equal vote to make a democratic political decision by majority vote?

民主社會中,人人都享有投票權,原則上本來無法成立所謂「無代表性non-representational」,然而,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領土上以「假造歷史」、「威權統治」、「精英屠殺」、「白色恐怖」來「擴大模糊pervasive ambiguity」之策略下,將台灣佔領地與人民「體制化」,納入殖民政權體制以製造(to create)「民主化」假象,讓流亡中國人與本土台灣人混合在一起,賦予投票權以參與民主秩序,前期,以沒收之日本台灣國產充當統治資源,大肆買票,造成台灣選舉之選票結構複雜,同時包含自由意志以及非自由意志(買票、鐵票、綁樁、脅迫等),事實上,在台灣領土上的選舉,非意志選票佔相當高的比例。因此,選舉「過程」或許是民主的,然而,選舉的結果,則未必是有「可代表性」。中國殖民政權就是以「民主制度」之表現掩蓋選舉之「無代表性non-representational」結果之真面目。由於,滯台中國人非常「在意」在台灣的殖民連續性,相反,法理本土台灣人「不在意」選舉結果,「買票」文化在中國國民黨故意縱容下,即使在民主制度下執行選舉之結果,其「可代表性」也是具爭議的。

 

以上論述表明,中國殖民政權對「法理台灣人」並不具有「可代表性」,實際上,也唯有法理台灣人所組成之「台灣平民政府(台灣政府)」,才能真正「代表」台灣人,相對的,「台灣平民政府(台灣政府)」對流亡中國人也不具「可代表性」,如此一來,在日本台灣領土裡應該並存「中國殖民政府」及「台灣平民政府(台灣政府)」。問題是:一個領土存在著「雙政府」可行嗎?如果依照國際法規定:符合unrepresented peoples條件者,可以主張「分離secession」。

 

中國「佔領兼流亡」政權是在日本台灣領土內,執行「虛假兼詐騙殖民」統治,而所以稱「虛假兼詐騙殖民」是因為台灣領土不是國際法之「無主土地」,當年本土台灣人有六百餘萬人民生活在這裡,然而,流亡的中國人確實是因為逃避共產黨殺害,而「移民或殖民」佔領中的台灣,卻因為美國過去為阻嚇共產黨勢力擴張,以不反對甚至支持中國人「殖民台灣領土」,美國的行動,已經明顯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至第四條:「尊重國家領土完整原則」。

 

日本北方四島領土被俄國人藉著「佔領而殖民」,日本如能取得美國政府「同意及支持」,可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二至第四條:「尊重國家領土完整原則」,向聯合國訴請「歸還北方四島」。由於日本北方四島領土之歸屬與美國無關,而且該四島已經不存在可以配合日本政府,向俄國爭取日本權益之日本人,必須完全倚賴日本和俄羅斯之間外交談判。

 

至於台灣問題,台灣領土和美國有直接關聯,只要美國政府「同意及支持」,無須向聯合國訴求,在法理台灣人和日本友台團體共同提醒日本政府,在「尊重日本領土完整原則」之訴求下,比照「北方領土」,重視「台灣領土」,流亡中國人在日本領土內(台灣),建立殖民政權是違反「領土完整territorial integrity」原則,也難怪中國殖民政權對齋藤代表的「台灣地位未定」說法,非常介意及在乎,事實上,日本政府依照「主權義務」,透過代表發言制止台灣領土被出賣,有何不對?問題是正中中國殖民政權之「要害」,這真是台灣諺語的「乞丐趕廟公」的最佳寫照。(待續)

 

作者:林 志 昇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執行長

200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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