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與併吞(3)

國際法博士陳啟堯先生,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一日發表:「中國人不屬台灣族群」,文中立論非常清楚明確,本土台灣人不是中國人,縱然或許有部分祖先是來自古老中國,經過長期演變,已經是不折不扣的本土台灣人了,提到一個重點:「如果中國人屬台灣族群,那麼,戰前日本人也是台灣族群,請問,為什麼日本人要被遣返日本?」居住在已經屬於日本國土的日本台灣(Japanese Taiwan),而來自本土日本的日本人(和裔國民),中國佔領軍究竟是依據哪一條國際法律,必須將這些居民驅離台灣?中國在日本台灣之佔領軍所發佈「驅離命令」合法嗎?

 

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依據巴黎和約美國佔領古巴島後,美國並沒有將古巴親西班牙人士驅離古巴回到西班牙;一九四五年美國當時為什麼會「支持」,將在台本土日本人需要被遣返日本本土?中國人在戰後條約簽署並生效前,只不過是代表美軍執行台灣佔領,至於佔領地人民之族群類別應該與佔領之執行無關,佔領軍的義務是無分族群,是要依照國際法保護被佔領地區人民生命和財產。

 

中國佔領軍在日本台灣的行徑,已經事實違反國際法,包括在台灣驅離本土日本人,佔領期間對仍屬日本籍的台灣精英大屠殺,佔領後對日本人財產沒收、凍結,一九四九年十二月開始強徵日本台灣人服兵役,這些行為的追究沒有時效原則,本土台灣人和日本人應該聯手,由日本政府出面代表當時在台日本人及本土台灣人向國際法庭提訴,要求賠償與追究責任。一九四五年後隨蔣介石軍隊逃難來台之中國人,非但無意放棄中國籍,以虛假造歷史將台灣視為中國領土,並且將本土台灣人強制集體歸化為中國人,違法在佔領區徵兵,並且不合法的將中國人移民台灣,這是「侵略性殖民」台灣。

 

現今二千三百萬居住在台灣的人,並非同一國籍屬性,中國佔領軍強制驅離四十萬本土日本人軍民後,又依中國國共內戰,將號稱百萬中國軍民以「武裝難民」身份,帶槍來台「殖民」,問題是,國際法中,流亡政權可以就地合法嗎?軍事佔領可以將佔領地變成「拓殖地」或「殖民地」嗎?想想以色列佔領迦塞走廊三十八年後,在國際社會壓力下,必須撤退的例子就會明白。

 

很高興有人開始質疑:中國難民殖民日本台灣領土是否合法?Was massive Chinese refugee resettlement into Japanese Formosa a Violation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國際法中,除了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外,佔領地也不得接納中國難民去「殖民」,美國當年佔領日本,並未聞美國人民大舉去日本領土移民,不是嗎?

 

根據一九四七年一月十日台北美國領事館所發機密文件:「一群受過良好教育之民眾代表,向美國提出要求,要求美國不要在日本投降後,運送中國軍隊到台灣來。」這是何等莊嚴的要求,一九四九年底,國民政府在國共內戰失敗後,撤退到日本台灣的,不是只有「軍隊」,還有百萬「難民」,被佔領中的本土台灣人,除了無可奈何外,還是無可奈何,這時候的中國人政權,開啟在台灣的「佔領」「流亡」「殖民」三合一之運作,以至於本土台灣人六十五年來,陷於美國與中國所共同建構的「政治煉獄」。

 

蘇聯在日本已經宣佈投降後,依然強悍「佔領」「驅離」「殖民」日本北方四島,其行徑幾乎類似中國對日本台灣領土之「佔領」「流亡」「殖民」三合運作,日本政府認為北方四島是在俄羅斯的「不法佔領下」,而所謂「不法」應該是指俄羅斯藉口占領,而將其移轉「主權」及「人民」是不合國際法。日本「北方四島領土」及「日本台灣領土」在舊金山和約之架構下,其法理地位完全相同,因此,日本政府如果有立場認定:「俄羅斯對北方四島為不法佔領」,應該更有立場向國際表明:「不承認中國人之政權對台灣有主權」。(待續)


作者:林 志 昇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執行長

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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