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守國際法理是台灣唯一生路 Abiding by Legal Principles。最近有關與美國成為「聯邦(commonwealth)關係」之議題,引起很多討論,有關「領土」要與美國成為「聯邦(commonwealth)關係」,本文整理如下:

1. 西班牙讓與美國之菲律賓,依照美國國會1934年3月24日,核准之「菲律賓獨立法(Philippine Independence Act)」,1935年11月15日至1946年7月3日間,為菲律賓聯邦(the Commonwealth of the Philippines),其領土地位是美國之未編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2. 西班牙讓與美國之波多黎各(Puerto Rico),1952年7月25日,美國國會所核准之波多黎各憲法施行,成為波多黎各聯邦(the Commonwealth of Puerto Rico)後,其領土地位至今為美國未編入(未合併)領土。

3.太平洋戰爭後,聯合國委由美國託管法理上「無主地北馬里亞納(Northern Mariana)」,1978年1月,因美國國會所核准之北馬里亞納憲法施行,成為北馬里亞納聯邦(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後,其領土地位至今為美國未編入(未合併)領土。

菲律賓和波多黎各是因西班牙之讓與美國;北馬里亞納是因住民依聯合國憲章Article 76b「不選擇獨立(not towards independence)」,其人民選擇「美國主權下之自治(towards self-government under American sovereignty)」,而得以成為美國之「聯邦」。

台灣是美國二戰後的法理佔領地,基於「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的鐵則,美國並不擁有台灣主權。故不能比照波多黎各模式,讓台灣也成為美國之「聯邦(the Commonwealth of Taiwan)」,台灣無法創造先例,另外,由於台灣並非無主之「託管地」,不能比照北馬里亞納所行之「外部自決(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模式,成為美國之「聯邦」。

由於台灣是日本之法定國土一部份,為「已編入(已合併)領土」,台灣地位在日本憲法之內等同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及琉球。日本之於台灣,基本上並不等同美國之於波多黎各或北馬里亞納。然而,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 (b),「放棄」台灣領土權後(沒有放棄主權只是放棄主權權利),台灣在萬國公法架構內,依照「內部自決(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選擇比照琉球模式,回歸為母國之一般行政區或比照港澳模式,回歸為母國之特別行政區,或以自治國模式,成為母國聯邦,都是具有正當性。這才是所謂「台灣地位未定」之真意,希望本土台灣人不要「逾越」才好。

至於台灣雙向與美國及日本成立「美日台聯邦」提議,將會導致「效忠問題」混亂,根本沒有正當性與合法性,整個國際社會間並無先例。然而,「日台聯邦」可以與美國結合成「美、日、台同盟」,將會是可行的好意見,解決台灣地位問題,宜遵循國際法理路線,尋求台灣地位之正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2011/03/06
2014/03/16

附註:

邦聯制(Confederation)

邦聯與聯邦本是同屬於聯邦主義的範疇。聯邦主義在制度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聯合起來的邦(聯邦),一種是邦的聯合(邦聯)。聯邦制國家和邦聯制國家在教科書中幾乎毫無例外地被劃入複合制國家一類。儘管邦聯的成員國常常以一個聲音發言,要說一個邦聯制國家是一個複合國,卻似乎有點牽強,因為邦聯是一種介乎國家與非國家之間的人類組織形式。聯邦與邦聯的分類方法,像許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樣,是對複雜現實的簡單化。

原則上,邦聯是一個由若干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散國家聯盟,類似以前的同盟國。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中央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只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政策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另外,邦聯制的原則是主權在邦(國)。邦聯各成員國人民沒有共同的國籍。聯邦與邦聯的構成單位也不一樣:在聯邦制之下,成員體有多種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國、州、省、特區等;在邦聯制下,成員體只有一種類型,即獨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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