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31 台灣民政府 重要公告
美國高等上訴法院 3月30日公佈
林志昇等第二次控告 美國 與 中華民國 案之結論
裁定文對雙方沒有任何 輸和贏 的判決
其中 美利堅合眾國 和 中華民國 都沒有隻言片語提及,這令律師深感疑惑,也沒有提及台灣民政府 之 證言和證據,這是一次很怪異的裁定。而高等法院據以支持地方法院的做法,理由有二 :
1. 宣示性判決(declaratory judgment)並無任何法律效力可以糾正(redress)原告所身受的侵害(injury),因此駁回原告主張法院應作出宣示性判決的必要。
2. 原告所指控關於人權的被侵害,從1946年那一刻到現在,已經過了70年餘,而美國對侵權行為的有效追溯期是三年,因此原告的指控已過有效追訴期, 故駁回原告主張法院應作出宣示性判決的必要。
至於律師對高等法院支持地方法院維持原來的做法的反駁理由是 :
1. 實際上,每一個國際性的法庭,都是透過對違法行為的宣示性的判決來解決爭議,並依賴所有涉入國家能依照國際法來阻止其非法的行為,因此,法院作出宣示性判決,實屬必要。
2. 關於時效性的問題,律師堅信,中華民國當年的任意變更台灣人民的國籍, 當然是一個持續性的侵權行為,因此,只要原告的無國籍事實存在並持續一天, 有效期也就會因持續侵權行為的事實存在,而自動延伸下去。
所以 台灣民政府 將在 90天內採取行動,上訴美國最高法院
其他訊息:
4月3日 美國加州眾議員 Mr. Ed Royce of California 邀約餐會,台灣民政府將派兩位官員與會。
5月3日 台灣民政府 與 外交家雜誌 將聯合舉辦大型酒會,民政府將派遣101位官員參加酒會與會談。
台灣民政府 中央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