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 證實 與 台灣民政府 在美國法院 進行法律訴訟

寄件者: 外交部部長民意電子信箱 日期: 2016年1月29日
主旨: 外交部部長民意電子信箱回函-C15120004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條法字第10408015960號
臺端上(104)年12月9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敬悉。有關 臺端來信所述各節,茲說明如下:

(一)就「台灣民政府」在臺法律地位及其發行之身分證件效力 等節,我國內政部已於上(104)年6月10日發布之新聞稿(詳附件)表明,「台灣民政府」並非我國登記有案之組織或團體,亦未受政府任何委託或授權處理相關事宜,其自製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並不具任何法定效力。

(二)另我國目前係依據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核發護照,以供國人入出境時持憑之旅行證明文件,且我國護照獲得世界各國普遍承認,國人出國旅行並無困難。

(三)至於「台灣民政府」在美控告美國及我國政府乙案,本部業已在美應訴,請求法院駁回「台灣民政府」錯繆主張,後續將追蹤並掌握訴訟進展,以維護我國家主權,感謝您對外交事務之關心。

敬祝 大安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敬啟


[相關資料]

(一)立法院:台灣民政府 不違法不詐騙 可無限發展

(二)聯合國 保全:(中華民國身分證)這是我聽過最蠢的東西...(影片)

(三)第二次 控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民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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