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EOPLE OF TAIWAN 的國籍因
1.大日本國憲法依然有效 天賦人權(人民right)聚集所效忠的對象(政府title)已消失 剩餘國土(土地)在戰爭法下尚未分批結束佔領 亦未再度組織政府title 重新獲得主權 人民權利要求(claim)的對象並不存在
2.日本天皇是主權擁有者 國體未曾改變 因大日本國憲法73條修正(成立日本和平政體天皇有剩餘義務) 及舊金山和平條約中不治理國事(於結束佔領後走向中立台灣之政體受天皇委託管理天皇有剩餘義務) 人民權利要求(claim)的對象(天皇)談論剩餘國籍residual nationality依SFPT並不可行
3.向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申請剩餘國籍residual nationality 的結果希望得到美國法院的駁回理由或無理由駁回, 能架構起對未來中立台灣政體擁有有利的法律基礎
4.大日本帝國下的政府(政體已消失)及臺灣總督府(天皇與美國尚未談妥及指派), 琉球模式之台灣列島美國民政府及台灣政府20130915試行運作 均證明台灣澎湖尚未脫離戰爭佔領階段
美國主導日本國憲法+SFPT後, 考量以上4申請(claim)對象, 本土台灣人只剩美國法院可以暫時要求政體保護自由權利(旅行證件)及國籍, 美國可以做以下事情
(1)要求美國總統及軍事政府綜合解決大日本國邦聯政體+權宜解決人權(國籍台灣)問題
(2)自然法下和日本天皇(日本國)討論對 the people of Taiwan 剩餘義務及剩餘國籍問題
下週四20131121(四)2200-2400繼續討論國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