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小謀大

Tolerating the trivial and Plotting for the crucial

警察的英文”Police"是源於古希臘,其意為「秩序和社會和平」。警察為建立以執行法律和維持秩序之組織(Police are organizations established to maintain law and order),任務是保護管區內人民之生命和財產安全,無涉意識形態之管理。 

台灣民政府宣達團2012年4月15日在桃園進行宣傳活動過程中,台灣關係法內的「台灣當局」管區警察人員,以「莫名理由」而發生短暫磨擦,其實「台灣當局」有檢討的空間;從台灣民政府觀點來看,至今還沒有一份法律文件顯示:「台灣主權已經移轉給中華民國(ROC)」,台灣民政府的宣傳車並非在「中華民國」的管轄領域內有宣傳活動,很明顯不適用流亡政府的「社會秩序維護法」。

 

1. 在流亡中國警察人員方面

警察人員並無糾正被佔領區人民有關「國家認同之權責」,只能針對管轄區內之宣傳活動是否有噪音擾民?或妨礙交通之事實?提出糾正,維持社會秩序,並無爭論意識形態之正當性。

 

2. 在美軍事佔領下的台灣民政府方面

基於台灣民政府是被佔領方,是美軍事政府管轄下的「台灣民政府」,是符合國際法的組織依戰爭法原則,必須「順從」佔領當局規定,因此,沒有必要與沒有管轄權的流亡體制的警察人發生爭執。美國高院法院判決書既已釋出本土台灣人「無國籍」、「無政府」之訊息,法理上,本土台灣人並不因有中華民國身份證就變成「有國籍」的中國人,因此,不接受「中華民國管轄」是有正當行性。

 

根據美國國防部國安單位所授權的「台灣公民權利法案」發行的「台灣政府身分證」,是證明「在台灣關係法」內的「在台灣的人(the people on Taiwan)」中,具有「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身份之具體證明,能夠在本土台灣人政權之體制內適用。流亡中國在台灣的政府體制內之警察人員,不願意承認「台灣政府身分證」並不表示「台灣政府」身分證是非法證件,只是在流亡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內不適用而已,基於流亡中華民國政府權益而言,其為茍延而故意和台灣民政府衝突,是可以理解,台灣民政府將呈報「美軍事政府當局」抗議,要求糾正。台灣民政府同心應體認「時機尚未完全成熟」的事實,我們會立刻促請美國軍方出面解決,無需正面挑戰中華民國政府體制,避免吃眼前虧。

 

中華民國的警察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勤務既然是屬於內政,戰爭法規定:無論是外國性質之流亡政府在其流亡地,或是敵國性質之軍事政府在其佔領地,國際法上皆無設置警察之正當性。依美軍佔領沖繩期間警察是由沖繩民政府設置,以維持社會秩序之前例,流亡當局的台灣警察並不應由代理美國軍事政府佔領日本台灣之「台灣治理當局」所委派,應是由美國軍政府轄下之「台灣民政府」設置維持社會秩序,現今已是本末倒置的情況,台灣民政府以此向美軍事政府要求成立「台灣警察署」維持台灣社會秩序。

 

凡是能達到宣傳效果的策略,就是對的,也是好的策略,在美國政府單位要求讓本土台灣人能夠清楚了解自己身份的同時,「台灣民政府」呼籲「流亡體制的警察」要認知:「流亡體制不會很久了,認清法理事實,不要為虎作倀。」而對台灣民政府同心們,切勿因小不忍而亂大謀。


台灣民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執行長   林 志昇

20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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