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美國內法:台灣關係法
1979年美國眾參兩院以不到兩天的時間,分別在3月28日及29日表決通過《臺灣關係法》。
1979年4月10日經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臺灣關係法》,法案共十八條,成為美國國內法,並追朔自1979年1月1日生效。
AIT官網
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Be it enacted by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Congress assembled,
..........
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Section. 15. For purposes of this Act-
請注意這一段文:
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上述,
台灣關係法已定義及證明:
美國已明確告知本土台灣人,自1945年10月25日至今2013年,中華台北都只是臺灣治理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更不是台灣政府(Taiwan Government)。「治理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就是沒有台灣土地主權的稱呼,只有台灣的管轄權!
「舊金山和平條約」:
第 2 條(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 23 條(a).本條約之簽署國,包括日本在內,應經國會批准。本條約自日本之批准文書、以及包含做為主要佔領國的美利堅合眾國之下述多數批准國送達之後,將對所有批准國家生效。
由「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只是放棄台灣的管轄權,及「台灣關係法」,及「美國國務院」都是稱呼中華台北為「台灣當局」來印證,都足以證明,中華台北目前只是暫時擁有:
日本政府放棄的台灣管轄權,根本沒有台灣土地主權!只是美國授權代理佔領台灣!
如有誤,歡迎先進們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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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野田,
數學的集合論、代數及電腦資料結構終於可以派上用場了;
用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模式來推導,就先從Colin Powell說的句子中之as來驗明正身ART句子中as的操作型定義吧:
Colin Powell:" 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 It 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 and that remains our policy, our firm policy(台灣不是獨立的國家,不享有作為一個國家的主權......)";
ART: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and any 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 (including political subdivisions, agencies, and instrumentalists thereof).
以及下列4項對照例句:
1.Pedagogy is recognized as an important profession. 教職被認為是一個重要的行業(注意:重要的行業不只是教職而已)。
2.The U - tube method is recognized as a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routine estimations. U 形管方法被公認為日常工業鑑定的標準方法(注意:日常工業鑑定的標準方法不只是U 形管方法而已)。
3.John is recognized as the best footballer in the school. 約翰被認為是學校最優秀的足球運動員(注意:學校最優秀的足球運動員是約翰)。
4.The company is recognized as a separate entity at law. 在法律上,公司是被認定為一獨立的法人(注意:一獨立的法人不一定是公司形態)。
推論 ⇒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1979年1月1日以前在台灣的管理當局被美國認定為是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政府),以及任何繼任者皆如此 。
以1.數學代數表示或2.電腦儲存原理表示:
1. X = 3 , 即變數X被指定為數值3, 在定義域集合裡的任務數值皆可如3一樣被指定給X;
2. X := 3 ,即儲存體X這個位置儲存著數值3;
所以,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台灣管理當局)就如同代數變數X,Republic of China 就如同數值3;
即Republic of China可以被美國認定、指派為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反之則不然(即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不一定由Republic of China來擔任,也可以由其他者(組織、單位)來擔任,如AIT、TCG.....etc.)。
Ps. 你可以被我認定、指派為我公司的總經理,我也可以認定、指派其他人擔任我公司的總經理。
1979, and any 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 就是:
自1945年10月25日至今2013年,中華台北都只是臺灣治理當局(governing authorities)
中華台北就祇有台灣土地的管轄權而已!
美國就已經"定義", 這樣而已啊!
大家只是被突然接到這一斷後面,而被文法搞混了!
台灣關係法: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第四條第三a項:「 美國對臺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臺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第二d項: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這些都是要延續佔領的法律!避免有違反戰爭法及國際法的情形!
我是覺得,要讓本土台灣人能儘快覺悟,先從台灣關係法着手宣傳!
雖然是惡法,卻能讓大家最容易且最快的法律文件!(AIT網站有中文版)
接受後,再談舊金山合約........等論述!
以底層的法律文件,往上慢慢談到馬關條約!
以上, 是我宣傳的經驗!
等美軍親自佔領,中華台北離開後,在跟美國談擱置...該法律的事情!